2008年8月2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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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方出手13人申诉串案一朝和解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江伊检 刘新锋

  “他们和解了,我们也就放心了。”
  8月15日,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杜贤良检察官放下电话,长长地出了一口气。至此,一起历经多次信访、涉案人员达20余人的涉法申诉串案,经过该院承办检察官4个多月的不懈努力,终于于日前达成和解协议,涉案申诉人均已拿到了一次性补偿费,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。

  股份转让有效  起诉被判驳回
  事情还得从多年前说起。1999年,经企业改制,郑某等人出资成为余姚市某米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米业公司)的股东。但由于公司效益不好,在随后的4年里,郑某等13人先后向公司提出退出股份自谋职业的要求。在征得公司同意后,他们领回了股本金。
  2005年,为使郑某等人的退股合法化,米业公司董事长孙某与郑某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,将13名股东退出的股份转让到了其名下。2007年5月,米业公司开始办理减资变更手续,于2007年8月将原挂靠在孙某名下的股份全部予以减资,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。
  后郑某等人发现,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他们本人所签,郑某等13人遂于2007年11月21日诉至余姚市人民法院,请求判决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所涉整个事实过程是退股减资行为,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只是其中一项手续,整个退股减资过程已经成立,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。郑某等13人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,与本案所涉整个退股减资行为相悖,缺乏事实依据。于是法院一审驳回了13人的诉讼请求。

  败诉不服申诉  检察调解息讼
  2008年2月20日,郑某等13人向余姚市检察院提出申诉。该院受理该串案后经审查发现,该案涉案人数众多、影响范围广、处理难度大。若抗诉即使改判对最终的结果影响也不大,并且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,因此经过研究后,该院启动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,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以调解促和谐上。
  6月24日,在余姚市检察院的主持下,13名申诉人与米业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,由米业公司一次性补偿给申诉人股权款每股3万元。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。日前,申诉人拿到了补偿款。
  据悉,早在今年4月底,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,余姚市检察院即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理涉及民生案件的工作意见》,对办理民生案件建立起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外部联动机制,通过积极有效的举措,以调解促和谐,以解决以往办案中存在的“就事论事、就案办案”问题,努力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,取得了不错的效果。